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餐饮、住宿、娱乐、美容美发、足浴、推拿等服务性行业税收的管理,堵塞税收漏洞,防止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对我市从事餐饮、住宿、娱乐、美容美发、足浴、推拿业等行业不符合查帐征收的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地方税费,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做好所属行业纳税户征收方式的认定工作
(一)鼓励大中型餐饮、住宿、娱乐、美容美发、足浴服务等行业建账建证,实行查账征收。凡是从事餐饮、住宿、娱乐、美容美发、足浴等服务行业的各类企业(公司)和按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或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都必须按规定建账,地方税费实行查账征收,建账初期(以半年为限),允许采用查账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的方式征收税款。
(二)对有建账但账证不健全的纳税人实行查定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
(三)对不建账、无法建账、建假账或账证不全、账实不符的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
1、核定征收采取成本利润率的方法测算,并按以下公式计算核定纳税户的营业收入(额):
营业收入= 经营成本/(1-核定成本利润率)×100%
公式中的经营成本主要是指场地租金、水电费用、人员工资、缴纳的各项税费等;核定的成本利润率统一为:餐饮、住宿、美容美发、足浴、推拿业为30%;娱乐业为40%。
2、对核定征收采取设定定额预警值的管理办法。对餐饮、住宿、娱乐、美容美发、足浴、推拿业的核定征收户实行分行业类别确定月营业额预警值(见附件1)的管理办法,凡核定的定额低于预警值的纳税户必须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加强控管,公平税负。
二、加强对核定征收户的管理,严格核定方法和程序,确保行业税收有新突破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结合核定征收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核定定额程序进行,采用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率的方法推算或测算后报各县(市、区)局集中研究、统一核定,确保在同一区域做到税负公平、合理,并将核定定额对外公示,自觉接受核定征收户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在实际管理中,要做到“一户一定”,对每户必须经过认真测算和对比(测算表见附件2),核定的定额必须高于市局确定的预警值,有特殊情况定额低于预警值的必须报市局核准。绝不允许在同一区域不经认真测算或者核定的定额都按预警值执行,甚至原来高于预警值的定额也调低到预警值范围,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公平公正、认真对待。
(三)在核定定额过程中,一定要把核定征收户与查账征收户的税负进行对比,防止出现查账征收户税负偏低而造成税负的不公。对查账征收户申报的营业额低于预警值的要进行认真审核、加强控管,审核其申报情况是否与实际经营情况一致、是否有做假账等,一旦有发现查账征收户账务核算不准确或做假账等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应在一个月内及时将其改为核定征收,对其违反税收法律的行为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四)纳税人跨行业经营的应分行业进行分别核定。
(五)核定定额的预警值中不含酒家、饭店的宴席收入和卡拉OK厅、夜总会等娱乐场所的大厅表演、游艺收入;各县(市、区)局在实际管征工作中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单列核定或按季(按半年)以纳税评估的形式向纳税人补征税款。
(六)对于乡镇一级的所属行业,其核定的定额可以在低于市局核定定额预警值的30-50%的幅度标准内,由各县(市、区)局自行确定。
(七)从严把关,严格执行安置下岗职工减免税、残疾人减免税税收优惠政策和未达起征点免税政策。
四、加强发票管理,严格“以票控税”,严厉打击假发票、不开发票、用收据或菜单作消费凭证和发票转借倒卖行为
(一)对实行查账征收的大中型餐饮、住宿、娱乐、美容美发、足浴服务等行业,在发票的供应上尽量满足纳税人的需求,开具发票必须确保全额申报纳税。
(二)对核定征收纳税户发票的供应采取定额内供票、超定额用票补税并及时调整和重新核定其定额的办法,对纳税评估补征税款纳税人提出需发票的应按补税金额供应。
(三)对享受安置下岗职工、残疾人的纳税人减免税定额部分,只供应50元以下的小面额定额发票。
(四)在实际工作中各县(市、区)局要积极探索按不同规模、不同档次供应发票面额的途径,从一定程度上遏止小点小店假发票泛滥的现象。
五、区别对待、公平税负、规范管理
各县(市、区)局应公平税负,考虑城市、郊区和乡镇的区别,尤其是直属分局、开发区局和新罗区局在上述行业的管征中更要加强协调配合,互相沟通。
六、本通知从2008年5月1日起实行。即对核定征收户从2008年5月份起调整其核定定额,2008年6月份按照新的定额申报纳税。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1.各行业的分类及月营业额预警值的确定
2.餐饮、住宿、娱乐等行业定期定额户定额核定测算表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1
各行业的分类及月营业额预警值的确定
餐饮业分类及月营业额预警值的确定
一、大型酒店(酒家):为顾客提供中、西餐服务,包厢在20个以上或包厢在10个以上散桌桌数在20桌以上的酒家(店)、饭店。
月营业额预警值=每包厢每桌×500元(除中心城市外其他县市为300元)×30天+散桌桌数×300元(除中心城市外其他县市为200元)×30天×50%(上座率)
二、中小型酒家、饭店:除大型酒店(酒家)、小餐饮店或小吃店以外为顾客提供中、西餐的餐饮服务的酒家(店)、饭店。
月营业额预警值=桌数(不论大小桌)×200元(除中心城市外其他县市为150元)×30天×60%(上座率)
三、小餐饮、小吃店:为顾客提供点心、快餐、特色小吃的服务场所。
月营业额预警值=桌数(含小桌)×50元×30天×60%(上座率)
住宿业分类及月营业额预警值的确定
一、大型旅店:指集旅店、餐饮、娱乐为一体的酒店以及客铺数在80铺以上的为旅客提供住宿的宾馆、旅店。
月营业额预警值=总铺数×80元(除中心城市外其他县市为60元)×30天×60%(入住率)
二、中、小型旅店:除大型旅店外的所有为顾客提供住宿的宾馆、旅店、旅馆。
月营业额预警值=总铺数×50元(除中心城市外其他县市为30元)×30天×50%(入住率)
娱乐业分类及月营业额预警值的确定
一、大型娱乐场所:指为顾客提供娱乐且包厢在30个以上的各类卡拉ok厅、夜总会等场所。
月营业额预警值=包厢数×300元(除中心城市外其他县市为200元)×30天×40%(上座率)
二、中、小型娱乐场所:指为顾客提供娱乐且包厢在30个以下的各类卡拉ok厅、夜总会等场所。
月营业额预警值=包厢数×200元(除中心城市外其他县市为150元)×30天×40%(上座率)
美容美发、足浴、推拿业月营业额预警值的确定
月营业额预警值=座位数×50元(除中心城市外其他县市为30元)×30天
| 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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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餐饮、住宿、娱乐等行业定期定额户定额核定测算表 |
| 纳税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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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脑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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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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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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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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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类型 |
大型酒店 □ 中小型酒店□ 小饮食店□ |
| 大型旅店 □ 中小型旅店□ 大型娱乐□ |
| 中小型娱乐□ 美容美发足浴推拿业□ |
| 按行业分类营业额预警值测算 |
1、大型酒店包厢桌数: 散桌数: 中小型酒店桌数: 小饮食店桌数: |
| 月营业额(大型酒店)=包厢桌数 ×500元(县市300元)×30天+散桌桌数 ×300元(县市200元)×30天×50%= |
| 月营业额(中小型酒店)=桌数 ×200元(县市150元)×30天×60%= |
| 月营业额(小饮食店)=桌数 ×50元×30天×60%= |
| 2、大型旅店总铺数: 中小型旅店总铺数: |
| 月营业额(大型旅店)=总铺数 ×80元(县市60元)×30天×60%= |
| 月营业额(中小型旅店)=总铺数 ×50元(县市30元)×30天×50%= |
| 3、大型娱乐场所包厢数: 中、小型娱乐场所包厢数: |
| 月营业额(大型娱乐)=包厢数 ×300元(县市200元)×30天×40%= |
| 月营业额(中小型娱乐)=包厢数 ×200元(县市150元)×30天×40%= |
| 4、美容美发、足浴、推拿业座位数: |
| 月营业额=座位数 ×50元(县市30元)×30天= |
| 测算的月预警营业额合计: 元;应交税费合计: 元 |
| 按成本利润率测算 |
月经营成本:场地租金 元;水电费用 元;人员工资 元; |
| 各项税费 元;其他行政收费 元。合计: 元 |
| 月营业额=月经营成本/(1-核定成本利润率)×100%= |
| 定额核定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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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核定月营业额: 元。 |
税务管理员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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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 填表说明: |
| 1、此表适用于餐饮、住宿、娱乐、美容美发、足浴、推拿业定期定额户营业额测算。 |
| 2、定额核定把握从高不从低的原则,按成本利润率测算低于按行业分类营业额预警值时 |
| 应按预警值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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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核定成本利润率:餐饮、住宿、美容美发、足浴、按摩业为30%;娱乐业为40%。 |
| 4、乡、镇所属行业可按上述方法测算下浮30%-50%确定月营业额预警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