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分局、稽查局、开发区分局:
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管理的通知》(闽地税发[2008]6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从2008年5月1日起,对我市土地增值税平均预征率调整如下:
一、普通住宅:2%。
二、非普通住宅:3%。
三、非住宅及别墅:4%。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龙岩市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