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分局、稽查局、开发区分局:
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管理的通知》(闽地税发〔2008〕64号,以下简称“64号文”),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的计算分摊
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清算办法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对同一项目中包含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在不同类型房地产间的分摊原则上按可售面积计算分摊,也可按如下方法计算分摊: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不同类型房地产的销售收入计算分摊,其余的扣除项目金额按可售面积计算分摊。
二、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实行核定征收
根据64号文规定,对清算过程中发现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文)所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情形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按规定实行核定征收,具体要求如下:
㈠对2005年12月31日以前,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尚未进行清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按销售额的2%(属别墅的按销售额3%)核定征收。
㈡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6月30日止,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尚未进行清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按销售额的3%核定征收。
㈢2008年7月1日起,按销售额的5%或主管地税机关确定的单项预征率核定。
实行核定征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若销售时限跨几个年度的,按达到清算条件所属时间规定的核定征收率确定该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实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按不同开发项目分别核定征收率,经县(市、区)局审批后,向纳税人制作《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通知书》(见64号文附件1)并送达纳税人。
三、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实行清算管理
2008年6月30日前竣工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需要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实行清算办法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分摊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不同类型房产的销售收入计算分摊,其余的扣除项目金额按可售面积计算分摊。
四、时间要求
㈠2008年6月30日前竣工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对实行核定征收办法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应于2008年9月30日前完成税款清缴工作。
㈡2008年6月30日前竣工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对实行清算办法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应于2008年12月31日前完成清算并及时组织税款补(退)工作。
五、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意见,请及时反馈。
二○○八年六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