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分局、稽查局、开发区分局:
市局于2008年4月30日印发了《龙岩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餐饮住宿娱乐等行业地方税费核定定额管理的通知》(岩地税发〔2008〕46号,以下简称“原《通知》”),各地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因对文中有关核定营业收入、成本利润率等问题执行口径不一,现重新明确如下:
一、核定纳税户的营业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经营成本×(1+核定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其中经营成本包括原料、材料、工人工资、水电费、租金(折旧)等料工费、缴纳的各项地方税费(不包括营业税及其附加、所得税)等。
二、经过调查测算,核定的成本利润率调整为:餐饮、住宿、美容美发、足浴、推拿业15%,娱乐业20%。
三、对原《通知》附件2的有关成本利润率的计算公式和说明也作出相应修改(见本通知附件),原《通知》附件2予作废。
四、对原《通知》中有关核定营业收入的计算和成本利润率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八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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