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分局、开发区分局:
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地税发票工本费的通知》(闽地税发〔2008〕148号)、《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地税发票工本费的复函》(闽价费〔2008〕264号)规定,现将全市地税系统常用发票工本费(见附件)标准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发票工本费实行全省统一定价,发票工本费=发票印制成本×(1+18%)。经研究决定:我市地税系统发票工本费实行舍尾数就低原则,每本订本类发票工本费保留至角,每份电脑类发票工本费保留至分,以便于征收。
二、各地应及时在征管信息系统中完成发票单价维护工作,并及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要在收费窗口醒目位置公示各种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
三、在全省尚未使用财政收费系统打印财政票据收取发票工本费前,仍然通过税收票证(缴款书或完税证)收取发票工本费,同时各地仍应按规定编制《发票工本费入库月报表》。
二○○八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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