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企业频道 > 企业办事 > 设立变更 > 设立
 

 

办理单位:新罗区工商局

登记事项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新罗区)

依据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程序

一审一核制

条件

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依法经核准登记后为个体工商户。

申报材料

1、开业申请书;2、身份证明;3、自有房产的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的提供租赁合同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在农村,没有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含实地勘察报告)4、法律、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5、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时限

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开业:20

变更:10

换照:20

补照:10

副本3/

收费依据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

 

 

·W01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