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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项目名称:随军家属办理户口

办理机构(部门):各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关于高级士官家属办理随军户口迁移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公通[2001]188号)。

办理条件(标准):高级士官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其配偶和未成年的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随军。办理高级士官(五、六级)的配偶、未成年的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随军审批手续均由有关部队干部部门承办。

办理程序:县(市、区)公安机关凭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批准随军文件、高级士官任命书、工作证等证明材料办理户口准迁手续。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凭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给予办理落户。

办理时限:本市范围内迁移的,派出所应在受理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办结,市外迁入的,派出所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报送县级公安局户政科,县级公安局户政科应在收到材料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办结。

需提交材料: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批准随军文件、高级士官任命书、工作证等证明材料及随军家属、子女户籍证明,结婚证。

收费标准及依据:根据福建省物委、财政厅闽价[1994]费字269号文件规定:户口准迁证3.00元/证,户口迁移证3.00元/证。根据福建省物委、财政厅、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闽价[1997]费字218号文件规定:居民户口簿6.00元/本,集体户口簿40.00元/本。

办公地址:各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

联系电话:各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电话。

投诉电话:新罗2032589、漳平2038390、永定5832235、上杭2038091、武平2035121、长汀6838104、连城8928459。龙岩市局:2032091、2032092。

·随军家属落户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