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转龙岩市人民政府法制办龙岩市机关效能办关于推行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龙政综〔2008〕2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垂直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市政府法制办、市机关效能办制定的《龙岩市推行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十七日

 
龙岩市推行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行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根据省政府法制办、省机关效能办《关于我省推行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实施方案》(闽政法[2008]15号)要求,结合市纪委三届四次全会对反腐倡廉工作的具体部署以及《龙岩市2008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点》(龙政综[2008]112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按照“权力取得有据、配置科学、运行公开、行使依法、监督到位”的要求,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在合法行政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合理行政,着力从源头上防治腐败,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二、目标要求
   在现有法律、法规、规章框架下,积极稳妥地做好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机制。
  (一)梳理具有裁量幅度的法律条款,并予以细化、量化,形成全市统一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
  (二)建立健全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以及相关监督制约制度。
  三、实施范围
   本方案所称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赋予行政机关在行政行为中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自行判断行为的条件,自行选择行为的方式和自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权力,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中存在的行政裁量权。本方案的实施范围包括以下两方面:
   (一)实施部门:市公安局、林业局、地税局、物价局、工商局、畜牧兽医水产局等六家单位作为2008年市直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试点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建设局、交通局、环保局、卫生局、城监支队在总结2007年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继续作为2008年试点单位做好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其他市直部门可以自行组织开展这项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按照本方案组织开展这项工作。
   (二)职权范围:以规范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的自由裁量权为重点,在此基础上,选择行政征收等其他一项或几项职权进行规范自由裁量权试点。各单位应当在具体实施方案中列明具体职权名称。
  四、工作步骤
  (一)梳理行政自由裁量权
   1、制作职权目录。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实施部门要在完成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并对行政执法责任进行分解和落实的基础上,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情况,对行政执法依据梳理情况进行调整,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并制作本单位职权目录。
   职权目录应列明:(1)所行使职权的名称。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表述,做到准确、规范,不得使用简称;(2)职权来源依据。职权来源依据必须使用文件全称,并列出具体条款和内容,并按照法律效力的高低进行排列;(3)职权行使责任人。明确职权运行各环节的责任处(科、股)室、岗位和人员;(4)公开的要求。明确公开的形式、范围、时间和收费依据及标准等。  
   2、梳理行政自由裁量权条款。对照职权目录,梳理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款,尤其选择涉及面广、应用频繁、裁量幅度较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职权先行规范。
   (二)细化、量化行政自由裁量权
  1、细化行政自由裁量权。组织总结具体行政执法实践,分析行政执法案例,归纳行政执法情形,对行政职权的运用范围、行使条件、实施种类、具体程序等具有裁量空间的内容进行细化,形成执行标准。标准可以分为若干个裁量等级,在同一个等级范围内可再细化为若干个裁量档次。每个裁量等级与裁量档次规定具体裁量行为,并对适用的条件作出明确说明。
   2、量化行政自由裁量权。对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等可予以量化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在细化行使标准的同时要进一步予以量化。
   3、形成规范性文件。细化、量化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各部门要经过本机关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下发执行。
   4、健全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配套制度。各单位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本单位行政执法职能分离、执法回避、执法听证、集体讨论决定、适用其他标准的例外制度等配套制度,促进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
   (三)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程序
   要从本单位所行使的行政职权特点出发,严格按照执法程序的要求,规范执法运行过程,简化行政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效率。同时,遵循“规范程序、提高效率、简明清晰、便民利民”的原则,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本单位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并向社会公开。流程图应列明:
   1、行使权力的条件,即依照职权主动行使职权或根据当事人申请行使职权的依据;
   2、承办岗位,即行使职权及各个环节的处(科、股)室;
   3、运行程序及相关接口,即工作流程及流程中与相关岗位的衔接点;
   4、办理时限,即完成某一步骤动作的时间限制;
   5、监督制约环节,即内部监督机构和外部监督渠道和联系方式;
   6、相对人的权利,即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要求说明理由、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7、投诉举报途径和方式,即管理相对人表述诉求、申请救济的渠道和方法等。
  (四)公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运行过程
  要实行执法公示制度,主动向社会公布本单位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执法范围、执法程序、执法权限、执法种类、监督方式、投诉渠道等。公布具有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职权目录和流程图后,要及时主动公开行政自由裁量权运行的全过程。执法过程中,要向当事人公开政策法律依据、现实状况、程序、救济方式等法律规定应公开的有关情况,尽量满足当事人的信息需求。对执法结果,应根据涉及范围,及时告知当事人,也可以适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或向社会公开。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执法事项,要通过社会调查、咨询、公示、听证和公开发布等形式,公开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
  (五)建立健全监督制约制度
   为确保推行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健康有序进行,要及时建立和完善各项监督制约制度。
   1、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各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并逐步完善对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监督检查制度。围绕某一类别的行政职权,对突出的或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活动。
  2、建立合法性审查制度。重大执法决定作出前,要交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3、建立评议考核制度。要制定评议考核办法,综合运用内部评议和管理相对人评议的办法,加强对行政执法质量的考核。每年要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着重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状况进行考核。
   4、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要明确不按照行政自由裁量标准行使自由裁量权或者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责任追究办法。
   五、时间要求
  (一)制定方案。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实施部门要建立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并明确办事机构,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方案,深入动员部署,积极开展培训工作,切实提高执法人员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责任意识和水平。此项工作要在9月底前完成。
   (二)组织实施。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实施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及单位具体工作方案,梳理行政自由裁量权项目、细化和量化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此项工作要在11月底完成,其中,行政自由裁量标准应在10月底前下发,相关制度在11月底制定完成。
   (三)检查评估。2008年12月底至2009年1月,市效能办、法制办将组织对各单位推行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情况进行阶段性检查评估,主要检查评估工作是否开展、运作是否规范、监督是否到位、制度是否落实、方法是否有效、成效是否明显。各单位也要对本单位开展这项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调整、推广。
   六、工作要求
  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重要内容,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必然要求,是优化我市发展环境的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把这项工作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负起主抓责任,组织开展好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各单位要建立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切实做到统筹考虑,周密安排,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保障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制等项工作中,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工作基础,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开展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由于法律、法规赋予各部门执法行为方面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数量不一,有的部门清理出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较多,可以确定涉及面广、应用频繁、裁量幅度较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的职权先行规范,待运作成熟后,扩展到所有具有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项目。在工作中,要制定详细工作方案,做到目标明确、措施有效,方法得当,确保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方案制定后,要报市效能办、法制办备案。
  (三)依法运作,重在实效。推行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要始终坚持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要在法定范围内细化自由裁量权,设立自由裁量的定性与定量标准以及其他构成要素,都不能与相关的法律法规相违背,要保证这项改革创新始终沿着法治轨道运行。要更加注重这项工作的实效,细化裁量标准和操作程序,要做到科学简便、务实管用,避免更加繁琐,降低工作效率。
  (四)加强指导,做好衔接。要认真总结开展试点工作情况,做好衔接工作。市直单位制定的裁量标准,要注意与上级机关制定标准相衔接,同时,制定的裁量标准应当留有一定幅度,具体执行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在该幅度内进一步细化、量化。要加强对各县(市、区)部门开展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指导,及时总结经验,解决问题,扎实推进。


龙岩市人民政府法制办
龙岩市机关效能办 
二〇〇八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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