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09年度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筹集工作的通知
龙新政办〔2008〕 239 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根据闽卫基妇〔2008〕44号《关于完善福建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意见》的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2009年度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筹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筹集标准:
2009年度合作医疗筹资总额提高到每人每年100元,其中农民个人每年缴纳20元,各级财政补助80元。资金使用安排:筹资总额扣除风险基金后,分别按住院统筹基金80%、门诊统筹基金20%的比例设定。
二、资金收缴时间:
2008年10月1日至10月30日为个人缴费时间;
2008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为制证验证时间。
三、资金上划时间:
各乡镇、街道财政所应于2008年12月1日前将个人缴费及乡镇配套(计生)资金上缴区财政专户,并将银行缴款单复印一份加盖财政所公章送卫生院合作医疗办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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