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龙岩市林业局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林业局、市直林业各单位: 
   为构建以预防为主,防处结合的生态安全应急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林业生态安全,根据《福建省林业厅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龙岩市林业局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县(市、区)林业局、市直林业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并于6月10日前报市林业局及市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森林公安局)备案。 

二00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龙岩市林业局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加强林业和生态建设、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的方针政策,构建以预防为主、防处结合的生态安全应急机制,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促进我市林业改革和发展,推进依法治林,发展闽西现代林业,促进生态型经济枢纽建设,根据省林业厅《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预案》,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事故与级别划分 
   (一)破坏事故 
   本预案所指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是指突发的,对经济社会稳定、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重大影响的,涉及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管理的生态安全事故。 
   (二)级别划分 
   根据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造成的森林、林木、林地、湿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破坏数量、发生区域、危害程度以及人员伤亡等情况,将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分为:Ⅰ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Ⅱ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Ⅰ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盗伐、滥伐森林或林木数量达1000立方米(幼树50000株)或聚众哄抢林木数量达500立方米以上的事故; 
  (2)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500亩以上,属其他林地1000亩以上的事故; 
  (3)非法改变“中国重要湿地名录”所列湿地自然状态,导致湿地生态特征及生物多样化明显退化,造成“国际重要湿地”生态功能严重损害的事故; 
  (4)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非法采集、毁坏、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林业部分),可能造成物种灭绝的事故; 
  (5)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权纠纷等引起群体性械斗,造成5人以上死亡的事故;哄抢、毁坏林业和生态建设重要设施与设备,危及区域性生态建设基础和秩序的事故; 
  (6)国务院和省、市领导明确批示、指示,需要尽快作出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的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Ⅱ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盗伐、滥伐森林或林木数量达500-1000立方米(幼树25000-50000株)或聚众哄抢林木数量达250-500立方米的事故; 
  (2)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100-500亩,属其他林地200-1000亩的事故; 
  (3)非法改变“中国重要湿地名录”所列湿地自然状态,导致湿地生态特征及生物多样性明显退化,造成湿地生态功能严重损害的事故; 
  (4)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非法采集、毁坏、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林业部分),危及物种生存的事故; 
  (5)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权纠纷等引起群体性械斗,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哄抢、毁坏林业和生态建设重要设施与设备,危及局部地区生态建设基础和秩序的事故。 
  以上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预防、预警、应急和处置适用本预案。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任务 
  (一)领导机构 
   市林业局成立重要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简称“应急领导小组”),直接负责督导Ⅰ级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指导Ⅱ级重大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林业局副局长钟日清担任。成员:周林生、罗晓辉、廖宝生、熊庆强、王福顺、张盛钟。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和国家林业局有关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组织全市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决策、指挥;向市政府和省林业厅报告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预警、应急和处置情况,部署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发布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理的有关信息。 
  (二)办事机构 
  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应急办公室”),作为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和执行机构,挂靠在市森林公安局。办公室成员:周林生、姚集勇、陈建辉、陈慕钦、杜小惠、吴玉钱、邱禄辉。其主要任务是:接收上级有关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的命令、指示和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事故责任单位和社会各界有关生态事故的报告、信息;传达局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通报有关单位应急工作情况;协调应急处置工作;记录应急过程、评价应急行动、起草应急工作总结;负责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络及信息交流,协调落实应急工作各种保障措施;建立生态事故预警系统和应急资料库;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应急领导小组下设现场处置组、信息联络组、后勤保障组、专家咨询组。 
   ——现场处置组:根据破坏事故类别从有关科室站和直属单位调集人员组成,根据领导小组的指示要求,负责组织破坏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下列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现场处置组分别由下列单位人员组成: 
   Ⅰ级(1):由市森林公安局、林政科、资源站等单位人员组成,必要时可从直属单位抽调林业工程技术人员参加。 
   Ⅰ级(2):由市森林公安局、林政科、资源站等单位人员组成,必要时可从直属单位抽调林业工程技术人员参加。 
   Ⅰ级(3):由林政科、市森林公安局、资源站等单位人员组成,必要时可从直属单位抽调林业工程技术人员参加。 
   Ⅰ级(4):由市森林公安局、林政科等单位人员组成,必要时可从直属单位抽调林业工程技术人员参加。 
   Ⅰ级(5):由调处办、林政科、市森林公安局等单位人员组成,必要时可从直属单位抽调林业工程技术人员参加。 
   ——信息联络组:由应急办公室和破坏事故相关业务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负责与现场建立通信联系,保证信息传递畅通,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给应急领导小组。 
   ——后勤保障组:由应急办公室、局办公室和有关科室站等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负责联系组织现场处置所需物资、设备、交通工具等的供给、调配和运送,确保生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正常、高效运转,做好现场处置的后勤保障。 
   ——专家咨询组:由应急领导小组指定有关科室站和直属单位调集人员组成,受应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的调度和派遣,负责事故现场勘查、分析、评估、鉴定、监测等技术保障。 
   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相应成立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挥辖区内重大林业生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三、预防预警 
   (一)预防措施 
   ——加强林业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全面提高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依法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的意识,为防止和减少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发生奠定广泛的社会基础。 
   ——定期开展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的综合监测和分析评价,准确掌握全市森林资源及生态状况的全面数据和相关信息,对有可能引发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情况和隐患,及时提出相应对策,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重点加强国家和省生态公益林区、国家级和省级森林生态和野生动植物保护区、生态极端脆弱地区、国家和省重点林业生态工程区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建立健全基层林业行政管理机构和森林管护队伍,完善地方政府领导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度,落实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责任。 
   ——适时组织开展森林采伐限额执行、征占用林地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执法检查、核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定期组织开展打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专项统一行动,维护林区社会稳定。 
   ——畅通生态事故发生和发展信息报告渠道。建立林业主管部门互连网、信息共享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信息系统,实行下级林业主管部门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森林资源保护和生态破坏事故随时报告制度。设立举报电话,确保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渠道的畅通。 
   (二)预警行动 
   市林业局建立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预警机制,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重大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和生态安全事故的信息。应急办公室接到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事故责任单位、群众举报和媒体报道的有关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信息后,初步判断事故的真伪和等级,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情况,并根据领导小组的批示,向事故发生地林业主管部门发布预警信息,部署开展事故真伪调查和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四、应急启动 
   (一)预案启动 
   发生Ⅱ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向市政府、省林业厅报告情况。 
   (二)现场处置 
   应急预案启动后,应急领导小组立即转为处理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负责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工作。 
   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预案启动后,市林业局派出的现场处置组应在3小时内赶到事发现场,组织开展现场处置工作。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局应急领导小组的指示精神,迅速做好事故控制、现场保护、群众安全和有关责任人员的监控等工作,防止事态的扩大蔓延。 
   现场处置应遵循统一领导、果断处置、依法办事、积极稳妥、化解矛盾、防止激化、确保安全的原则,确保现场处置工作的迅速、快捷、有效。现场处置采取措施,包括:封闭现场和相关地区,未经突发生态事故现场处置组检查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现场,不得在现场进行录音、录像、拍照、采访、报道活动;设置警戒带,划定警戒区域,守护重点目标,查验现场人员身份证件,检查嫌疑人随身携带的物品;发布命令或通告,责令聚众组织者解散队伍和围观人员在限定时间内撤离;对经强行驱散仍拒不离去的人员或者进行煽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对正在实施破坏森林资源违法活动的人员,应依法强行制止。 
   在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处理过程中,各有关方面必须保持24小时不间断通讯联络畅通。 
   (三)信息报送 
   发现重大经初步判断为Ⅰ级、Ⅱ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有关单位,应立即向市林业局报告,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市林业局在向省厅报告的同时向市政府报告。报告内容:生态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等。 
   (四)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到有效控制,造成事故的成因和引发更大生态事故的隐患、条件已经消除,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时,可视为应急状态结束。 
   应急结束由事故现场处置组,或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提出,并说明解除应急状态的理由,报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由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后,各责任报告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机关上报处理结果。 
   (五)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中,由于报告及时,避免或减轻了事故损害,以及在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突发重大林业破坏事故中,由于迟报、虚报、瞒报、失职渎职、玩忽职守,导致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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